如何對稅務機關認定的“無貨”、“資金回流”進行有效抗辯
一)對“無真實貨物交易”的事實認定是否查清
以漳州某藥企(簡稱A公司)涉嫌虛開受到稅務行政處罰案為例,就“A公司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否有真實貨物交易”這一關鍵事實,稅務機關以“二家公司購銷藥材,在賬簿上只有兩筆運輸費用列支,與二家公司購銷貨物數量、金額不匹配”認定雙方無真實貨物交易。法院認為:無運輸費列支≠無貨,有運輸費列支但無貨,或雖無運輸費列支但有貨的情形均可能存在;稅務機關在行政程序中調取了A公司的購銷合同、進出倉單,但并未對前述單據進行調查核實,提供充分證據來推翻上述證據,未充分調查核實二家公司是否存在真實貨物交易這一事實,對無貨的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案例啟示:開受票方之間是否有真實貨物交易是能否認定虛開必須要查明的事實,企業涉嫌虛開的,應從發票著手,對交易進行核查,從貨物采購—入庫—銷售證據鏈是否完整的角度自查,積極與稅務機關溝通。
(二)認定“資金回流”是否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前引案例中,稅務機關提交《公司資金流向流程檢查明細表》、《個人資金流向表》、《A公司向法定代表人等個人賬戶資金流入匯總表》、《開受票方個人賬戶資金流向表》及各統計表對應的銀行流水交易記錄,證明A公司作為受票方,支付貨款后,開票方將資金回流。
法院認為:稅務機關提供證據欲證明有關銀行存款資金來往情況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但有關款項是否屬“資金回流”性質,僅憑有關銀行資金往來情況,無法直接證明,應綜合本案全案證據材料予以綜合認定。出現“對公賬戶向個人賬戶轉款頻繁、異常”的原因是什么,仍需被告依法進行調查核實,被告僅憑該資金往來的異常情況,尚不足以證明明顯屬資金回流的事實。
啟示:“資金回流”是偵辦虛開案件的重要線索,但僅憑資金回流不能認定虛開,否則將陷入“因無貨認定屬資金回流”、“因資金回流認定無貨”的循環論證中。對資金鏈是否查清,也應依照發票逐筆梳理。出現“回流金額”>對公賬戶支付金額,切斷資金鏈條認定“回流”等情形的,應當積極與辦案機關溝通。
小結:企業應高度重視稅務稽查程序應對,將溝通、風險化解端口前移,在稽查程序中通過專業稅務律師介入,與稅務機關積極有效溝通,以最大程度在行政程序中化解風險,避免虛開刑事責任。


